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不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捕前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超载的冀C*****重型半挂牵引车、冀C****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355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京建线120公里100米青龙满族自治县大巫岚镇**加油站路段,遇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自西向东左转弯驶入公路过中心线时与其相撞,致使双方车辆损坏,王某某经秦皇岛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21日死亡。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王某某符合交通伤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陈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2020年10月27日民警口头通知陈某某到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过失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严重超载驾驶,可酌定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文平
检察官助理 杨小利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青龙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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