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Z19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0********,汉族,大学本科,太和县人民医院护士,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路**号403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7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月9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1时45分许,陈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民安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民安路与文明路交叉口南100米处时,因饮酒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乙醇含量为94.5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轻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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