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巩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00时40分许,陈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巩某某城镇晟阳广场前停车场内倒车时与停车位上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型轿车轻微受损,民警到达现场,经调查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陈某某被依法带至巩某某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新中业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3252)鉴定,在其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50mg/100ml,陈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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