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福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531198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省**市**区**城(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乡**村**组**号)。于2020年5月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监视居住于福山区泰和旅馆,于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决定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省**市**区**镇**村**巷**号。于2020年5月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监视居住于福山区泰和旅馆。于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决定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112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住**省**市**栋**号(户籍所在地:**省**市**区**镇**村**组**号)。于2020年5月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监视居住于福山区泰和旅馆,于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决定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朱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朱某某因加入传销组织并产生了经济损失,遂共同预谋找原传销组织的骨干成员索要钱财减少损失。被告人朱建波于2020年3月在网上结识网名为“红尘如梦”的女子,通过聊天三名被告人怀疑该女子是原传销组织成员。后被告人朱某某和“红尘如梦”相约到烟台找工作,三名被告人于2020年4月25日到达烟台。由被告人朱建波佯装找工作跟“红尘如梦”见面并进入其组织内部,并通过微信把相关情况告知给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陈某某和陆某某据此跟踪被害人马某某和任某某系并摸清他们的行动路线和住址等信息。5月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朱某某穿着事先准备好的保安服到烟台市福山区田园丽景家园蹲守。下午17时许被害人任某某和李某甲回**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时被三名被告人控制,三被告人声称自己是“打传办”工作人员并用扎带将被害人任某某和李某甲绑住,后在其家中翻找传销资料和财物。此过程中与任某某共同租住房屋的被害人李某乙回住处时被用同样的方式控制。同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朱某某去至被害人马某某租住的烟台市福山区**号楼**单元**室,冒充派出所民警敲门进入马某某家后,再次声称他们是“打传办”工作人员,要求马某某配合调查并用扎带将马某某手绑住带至**家园**号楼**单元**室任某某的住处,同时带走了从马某某家中翻出的现金、戒指、金项链及存折等物品。至任某某住处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开始以“打传办”工作人员身份向任某某、马某某索要财物,并谎称交钱后能罩着他们。被告人陆某某于5月3日凌晨3时许,到银行取走任某某卡内两万元现金。8时许,陆某某带马某某欲去银行取其存折内的15万元因未与银行预约未遂。随后被告人陆某某被接线索出警的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某、朱建波察觉到行动暴露后遂逃走未带走财物。警察在现场查获现金33522元、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经鉴定金戒指、金项链价值共计2073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笔录及照片;4、监控视频;5、被害人马某某、任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陈述;6、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朱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朱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朱某某使用恐吓、威胁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朱某某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朱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形,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阳
2021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朱某某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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