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重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305187****,地址重庆市潼南区**镇**路**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71********,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幢**单元**号,系重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被告单位重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告单位重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7月,邓某某(已起诉)借用武汉市**医疗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四川省**电子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公司”)资质,与成都**公司一同投标重庆市合川区**医院“医疗护理设备”项目(招标编号:******)。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与邓某某共同确定了上述三个公司的投标报价,并将成都**公司的投标报价设置为低于另外两个围标公司的投标报价,以确保成都**公司中标。2014年7月,经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成都**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人民币539.696万元。
2.2014年8月,邓某某借用武汉**公司、四川**公司资质,与成都**公司一同投标重庆市合川区**医院“双摇病床”项目(招标编号:******)。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与邓某某共同确定了上述三个公司的投标报价,并将成都**公司的投标报价设置为低于另外两个围标公司的投标报价,以确保成都**公司中标。2014年8月,经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成都**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人民币188万元,被告人陈某某从中获取违法所得31万余元。
3.2015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与刘某某(已另案判决)共谋采取“围标”的方法投标合川区**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等医疗设备”项目(招标编号:******),二人商定由被告人陈某某实际控制的被告单位重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的合同包一、二,由刘某某、罗某某(已另案判决)实际控制的重庆**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中标合同包三,同时商定由刘某某负责联系其他公司资质用于“围标”。随后,刘某某借用了重庆*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资质,将重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庆**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设置为低于其他围标公司的投标报价,以确保中标。2015年7月16日,经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重庆**医疗设备公司中标合同包一、二,重庆**医疗器械公司中标合同包三,中标价格依次为人民币479.6万元,461.96万元和392.4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19年12月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工商登记查询以及招标委托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罗某某、刘某某、胡某某、曹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功材料、情况说明等办案中形成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被告单位重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控制多个公司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某身为被告单位重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利用被告单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某、被告单位重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被告单位重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合并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单位重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刘 永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联系电话:13709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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