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0********,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住太康县**镇**街**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73********,汉族,初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住太康县**镇**村,在太康县**乡**所工作。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住太康县**乡**村**庄**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7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020年12月2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20日公安机关第二次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020年3月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3日公安机关第三次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24日第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上述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郭某某因归还信用社到期贷款,通过王某甲等人介绍认识了出借人郇某某,郇某某提出贷款须有两名以上机关工作人员担保。2018年元月24日,郭某某到太康县城**大道**路**文印部找到被告人陈某某,让陈某某伪造了葛某某系太康县**局工作人员证明及太康县邮政储蓄银行发放葛某某工资流水证明。郭某某于元月24日通过微信支付给陈某某现金200元,郭某某利用伪造的单位证明和工资流水证明。从郇某某处借款14万元,归还农信贷款。
2、被告人刘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郭某某得知后说在睢县郇某某处可借到款但需要刻制两名机关工作人员证明作担保。2018年3月1日郭某某开着车来到**文印部,让陈某某伪造了王某乙、刘某某、李某某系太康县**乡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明。郭某某、陈某某,又伪造了王某乙、刘某某、李某某在太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领取工资的流水证明。后四人带着伪造的证件来到睢县找到郇某某,刘某某支名签订了借款七万元的合同。郇某某将七万元现金打到刘某某的银行账户。该笔借款郭某某使用六万元,刘某某使用一万元。郭某某、刘某某不能按期归还本息后,郇某某多次催要,郭某某、刘某某躲避,郇某某到**乡政府核实郭某某等人的身份,得知刘某某等人不是镇政府工作人员,2019年5月23日去睢县公安局报警,案发后郭某某和刘某某分别将借款本息归还,郭某某归还本息等费用244500元,刘某某归还16500元,郇某某本人对郭某某、刘某某予以谅解。郭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在漯河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
3、2019年4月份,扶沟县大新镇人袁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某某,让陈某某伪造了记载为本人名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陈某某让袁某某通过微信发回土地使用证样本和有关信息,袁某某支付给陈某某500元现金,然后陈某某供述让李某甲(另案处理)伪造该证并支付给李永100元,陈某某非法获利400元,该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袁某某非法持有。
4、民权县驾驶员柴某某于2019年5月29日接到民权县交警大队行政处罚通知书,民权人孙某某证明为了消除违章记录找到持有A2驾驶证的柴某某和持有道路运输资格证的郑某某,将柴某某和郑某某分别持有的合法证件予以拍照,通过微信发给太康县刻章户周某某,让周飞制作以柴某某为名的道路运输资格证,周某某遂将上述信息发给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按照周某某提供的信息伪造了柴某某的道路运输资格证,周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陈某某10元。伪造的道路路运输资格证书由孙某某领取。
5、2019年3月份,太康县**乡**村教师李某乙,为某种目的给亲属办大学本科毕业证,找到太康县**中学工作人员姜某某,让姜某某联系办证人员,姜某某找到同事陈某甲(被告人陈某某的前夫),通过陈某甲联系到陈某某,陈某某答应帮助办理,李某乙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姜某某把名为王某丙的洛阳师范学院毕业证信息,传递给姜某某,姜某某又转发给陈某某,随后姜某某与李某乙到**文印部找到陈某某,二人将李某乙女儿李某丙的个人信息提供给陈某某,并支付陈某某现金300元,陈某某供述通过李某甲办理了名为李某丙的洛阳师范学院的大学毕业证,陈某某将李某乙支付的300元钱支付给李某甲收100元,自己得利200元。现查明李某乙从陈某某处将名为李某丙的大学毕业证领取。
6、2019年5月23日,太康县城关镇居民许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让陈某某为雷某某和李某丁伪造结婚证,并将二人信息和100元现金通过微信转给陈某某,陈某某供述让李某甲制作了加盖有太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的结婚证并支付现金50元。
7、2019年5月17日,太康县居民张某某让被告人陈某某办理名为高某某的高校毕业证、学士学位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张某某将上述证件信息通过微信发给陈某某,陈某某联系李某甲,李某甲答应只能办一个毕业证,其它证件办不成,陈某某将所需办证信息传给李某甲,李永某甲将假**医学院毕业证书制作好后交给陈某某,陈某某支付给李某甲100元,张某某取证时支付给陈某某300元现金。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到睢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某某伪造的葛某某、李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工作证明,及银行工资流水等;2.证人李某戊、李某某、柴某某、姜某某、袁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所从事的职业便利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公文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判从业禁止。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具有部分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坦白的犯罪事实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为图私利,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委托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并予以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刘某某在部分犯罪事实中系共同故意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积极归还欠款,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积极归还欠款,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广业
(院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现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6.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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