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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段某甲故意伤害案起诉书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云县,住云县**镇**村委会**组,现住耿马自治县**镇**橡胶林工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甲(曾用名:段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31994********,白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云县,住云县**乡**村委会**组,现住耿马自治县**镇**KTV,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段某甲、陈某某在耿马自治县孟定镇何利宾馆前台与宾馆老板谭某甲、谭某乙等人因房租问题发生争执,段某甲、陈某某对谭某甲、谭某乙进行殴打,造成谭某甲、谭某乙受伤。经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甲、谭某乙此次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5月12日民警到达段某甲的住所将其抓获,次日,陈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到达耿马自治县孟定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曾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甲、谭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段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2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仁俊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段某甲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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