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李某某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村,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19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村。因涉嫌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于2019年7月19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分别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平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平原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6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获取岑某某欲将三十余吨膨润土从安徽省芜湖市运输至四川省宜宾市的运输信息后,用其从网上购买的微信号“***”冒充货主岑某某与司机王某某取得联系,并安排王某某为岑某某运货,后又用微信号“**”冒充司机王某某联系货主岑某某,同年5月14日在骗取岑某某支付13000元运费后失去联系。同日被告人陈某某将该款提现至建晓锋的6217***82银行卡账户。后被告人李某某持该银行卡在中国农业银行蓬莱市支行将被告人陈某某骗取王某某的13000元运费中的12600元取出交给陈某某,并收取陈某某500元的好处费。

2.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微信“***”以同样的既冒充司机又冒充货主的方式,由司机李某某为货主栗某某将三十余吨菠萝啤饮料从山东省平原县运至贵州省铜仁市,同年5月16日在骗取栗某某支付11500元运费后失去联系。同日陈某某将该款转入向某某的6228********银行卡账户,后在潍坊市潍城区**街中国银行将诈骗款取出。

3.2019年7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与被告人陈某某上述同样的方式,使用微信“**”以既冒充司机又冒充货主的方式,由司机黄某某为货主刘某某将三十余吨瓷砖从江西省丰城市运至云南省保山市,同年7月11日在骗取刘某某支付19840元运费后失去联系,后李某某将该诈骗款取出。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骗取运费共24500元,被告人李某某骗取运费共19840元,被告人李某某帮助陈某某取出其骗取的运费1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银行卡、衣服等物证;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栗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岑某某、欧某某、刘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银行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掩饰、隐瞒,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文光

2020年1月20日

       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