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19〕1421号
被告人陈家宝,别名徐勇,男,****年**月**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2110,汉族,大学文化,住合肥市蒙城北路**室。被告人陈家宝曾因散发色情卡片,于2014年8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4年8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陈家宝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生于安徽省肥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22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铭传乡**村**组。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散发色情卡片,于2019年2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年**月**日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82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家宝、吴某某、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陈家宝开始介绍卖淫女在合肥多处宾馆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4月,被告人陈家宝与被告人吴某某开始合作。被告人吴某某在合肥多处宾馆散发招嫖卡片招揽嫖客,后由被告人陈家宝安排卖淫女卖淫,陈家宝每单提成50元,吴某某与卖淫女之间五五分成。经查明,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陈家宝介绍周传婷在合肥市经开区舒怡国际大酒店1903号房间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陈家宝介绍王某某在合肥市经开区都市118宾馆8349号房间从事卖淫活动。
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陈家宝结识,后共同生活。自2019年8月份,被告人陈家宝多次安排被告人李某某帮助其接听打电话和安排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
经统计,被告人陈家宝非法获利232806元;被告人吴某某非法获利3万余元。
2019年9月5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安徽省霍邱县户胡镇笑笑宾馆将被告人陈家宝、吴某某、李某某抓获归案,在被告人吴某某皖AD1U**黑色别克轿车后备箱内查获招嫖卡片500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周某某、杨某某、都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陈家宝、吴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家宝、吴某某、李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中陈家宝非法获利232806元,情节严重;吴某某非法获利3万余元,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家宝、吴某某、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正立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陈家宝、吴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卷宗材料贰册,电子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