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陈某彬,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号码4452211997********,汉族,初中,务工,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0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鹏,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号码4452211998********,汉族,初中,经商,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0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盛,绰号“狡猾”,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号码4405251960********,汉族,小学,务工,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9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彬、陈某鹏、陈某盛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至28日每天下午2时多至5时多,被告人陈某彬、陈某鹏伙同同案人陈某南、陈某敏(二人均已判决)在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硕榕村子衡公厅内,利用“鱼虾蟹”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在此期间,该赌场雇用被告人陈某盛及同案人邢某栋(另案处理,下同)负责放哨。经查,上述赌场每天参赌人数为几人到十几人不等,每盘板面赌资为人民币100元至500元不等,陈某彬、陈某鹏等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六、七千元。
2020年1月29日至31日每天下午2时多至5时多,同案人陈某南、陈某敏在上述地点,再次利用“鱼虾蟹”赌具以摇骰子供人下注参赌的形式开设赌场。该赌场同样雇用被告人陈某盛及同案人邢某栋负责放哨。2020年1月31日15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同案人陈某南、陈某敏及参赌人员林某芳、倪某莲、王某平、倪某杰、曾某广(均已作行政处罚),扣押“鱼虾蟹”赌具一副、赌资现金人民币7000元。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陈某鹏、陈某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鹏、陈某彬、陈某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彬、陈某鹏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供人赌博,被告人陈某盛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帮助放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鹏、陈某彬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盛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少兵
检察官助理 谢炜博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
1.三被告人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碟三块、《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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