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陈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汝阳县**镇**村*号,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0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豫C0****号小型轿车沿候饭线32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25省道433公里+200米温泉镇迎宾大道**村路段时车辆爆胎失控,后与道路南侧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朱某甲驾驶的金澎牌三轮电动车(汝州电动A****)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朱某甲受伤,2020年7月21日19时16分许,朱某甲抢救无效死亡。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甲不承担责任。经鉴定,朱某甲的死亡符合交通伤所致复合性损伤后多脏器功能衰竭。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亲戚连复兴拨打110、120电话,陈某在现场等待救援。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费用共计5.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陈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张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何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在案发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救援,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淡亚锋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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