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9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77********,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赵德营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方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1日19时08分许, 被不起诉人陈某驾驶皖KH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51**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在方城县四里店乡油坊庄村大石头沟南阳市英利煤炭物资有限公司院内一线料场入口处,与张某驾驶的豫PC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66**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追尾相撞, 造成车辆损坏、正在前车车尾干活的侯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方城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后认定; 陈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某、侯某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补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1004808元。陈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9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陈某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陈某系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陈某在事故发生后对被害人近亲属给予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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