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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县**镇**村****号。2017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1日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且本院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16日,应聘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一路“老成都地摊鱼”火锅店担任后厨服务员,4月6日凌晨3时许其利用值班之机携带钥匙返回店内,盗走店内收银台内营业款3578元后逃走。同年6月10日陈某某到扶风县公安局召公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监控及讯问录音录像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属于累犯,有自首情节,已退赔赃款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金台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博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宝鸡市金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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