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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行贿案_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71969********,汉族,小学文化,原中共党员,(2018年12月16日被**县**党籍)**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师宗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2月17日,由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交由师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曲靖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8年12月17日以曲监移诉[2018]8号起诉意见书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7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至2017年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送给时任师宗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陈某某(另案处理)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20万元。陈某某安排相关发包单位,帮助其通过借资质、围标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手段承揽工程项目,同时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1)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在师宗县**宿舍里,陈某某向陈某某行贿10万元,陈某某以此希望和陈某某搞好关系,并请陈某某帮助其承揽工程项目,陈某某当场表示会考虑陈某某的请求。后陈某某向师宗县规划局、水务局、交通局、雄壁镇等部门主要领导打招呼,使陈某某借用他人资质中标工程项目,并顺利获得工程款拨付。

(2)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在师宗县**宿舍里,陈某某向陈某某行贿10万元,陈某某以此希望和陈某某搞好关系,并请陈某某帮助其承揽工程项目,陈某某当场表示会帮助陈某某。后陈某某向师宗县规划局、水务局、交通局、雄壁镇等部门主要领导打招呼,使陈某某借用他人资质中标工程项目,并顺利获得工程款拨付。

(3)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在师宗县老县政府停车场,陈某某向陈某某行贿50万元,陈某某以此感谢陈某某在其承揽工程项目和工程款拨付拨付过程中给予帮助。

(4)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在师宗县老县政府停车场,陈某某向陈某某行贿50万元,陈某某以此感谢陈某某在其承揽工程项目和工程款拨付拨付过程中给予帮助。

2、2018年2月,陈某某安排李某某向师宗县交通局副局长、局长曹某某行贿40万元。曹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明知陈某某的公司无建筑资质,仍帮助其通过借资质、围标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手段承揽“荫私线”、“菌凤线”道路建设项目,同时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任职文件、分工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银行明细等书证;

2、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曹某某、周某、满某某、周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现金16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19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其住所:师宗县雄壁镇大舍村委会大舍村18;联系电话:13324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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