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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郗海某走私、运输毒品案_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84********,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镇**街**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郗海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04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路**栋**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郗海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杜昆志、郑斌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26日;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自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至6月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郗海某非法偷越国(边)境至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勐拉,二人在缅甸境内体内吞毒后又偷越国(边)境至云南省景洪市,并于2019年6月6日从西双版纳乘坐MU5713次航班至北京,次日2时许,二人在北京首都机场T2航站楼被抓获,后二人共排出毒品473.86 克(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排出362.10克,郗海某排出111.76 克),经鉴定,毒品系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扣押清单等;2.书证:登机牌等: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郗海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毒品称量及取样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聊天记录、录像资料等;8.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郗海某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春凤

检察官助理:赵瑞鹏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郗海某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捌册(光盘叁拾贰张)。

3.移送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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