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5********,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自治州**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3日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从云南省**市**县乘坐出租车到景洪市**机场,准备乘飞机前往**,在**号值机柜台办理行李托运时,被发现其行李箱内含有夹层,经民警对其人身及行李进行检查,当场从其所携带的行李箱夹层内查获冰毒可疑物4包。经称量净重2439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刑事技术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净重2439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运输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飞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西双版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2张;
3、有关涉案物品保存在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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