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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昌市西湖区**街**栋**号**室。2015年3月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4月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2月1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3时许,熊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陈某转账300元用来购买毒品。被告人陈某将毒品放在南昌市西湖区**街**栋**号**室门口的奶箱子里,熊某某赶赴后将毒品拿走并回家吸食。

2019年10月31日20时许,熊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陈某转账300元用来购买毒品。其后,熊某某和刘某某两人骑电动车来到南昌市**路老福山公交站台,被告人陈某到来后,将毒品交给熊某某。

2019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街**栋**号**室将300元的毒品贩卖给罗辉,其后两人在陈某家中一起吸食毒品。

2019年11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街**栋**号**室将300元的毒品贩卖给罗辉,其后两人在陈某家中一起吸食毒品。

2019年12月12日,民警在南昌市**镇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罗辉、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及熊某某、漆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先后四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之情节,其有违法劣迹,并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长飞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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