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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东平县**镇**楼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被害人李某某位于本市天桥区**庄**段**号**室的家中吃饭后,趁被害人不备之机,秘密窃取李某某放在电脑桌抽屉里的人民币2000元和装有建设银行储蓄卡及密码条的钱包,并于10月27日至30日,秘密窃取被害人李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6100元。综上,被告人陆某某盗窃数额共计8100元。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陆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陆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表现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湛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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