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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甲盗窃案起诉书(霞检一部刑诉〔2020〕Z285号)(公开版)_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285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房,于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被告人陆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2日被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5月1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4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7日被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8年12月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20年2月19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陆某甲因没钱花,便伙同“马骝屎”去到湛江市霞山区**路**号**花园**栋一层美宜佳门前处,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盗走。得手后,被告人陆某甲驾驶该辆电动车去到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汽车服务公司门口处被抓获,并被当场扣押台铃牌电动车一辆,作案工具剪刀一把、自制扭笔一把和钥匙一串。经湛江市霞山区物价评估中心认证,该辆电动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在用物品价格为人民币1677元。破案后,该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唐某某。

2. 2020年06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陆某甲因没钱花,便伙同“马骝屎”去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号楼下路边,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铃电动车盗走。得手后,陆某甲驾驶该辆电动车搭着“马骝屎”去霞山区**村准备卖掉。去到**村后,两人怀疑被人跟踪,便将该电动车丢弃逃离现场。经湛江市霞山区物价评估中心认证,该辆电动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在用物品价格为人民币1880元。破案后,该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吴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3.扣押的涉案电动车。

4.扣押笔录、检查笔录、辨认指认材料、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动车发票、售后服务保修卡、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被释放未满五年又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另其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坦白,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蓝

检察官助理:骆丹花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甲现被羁押于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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