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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非法经营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平台镇康某某村委康某某6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初的一天,以人民币3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的价格向某某名叫“阿亮”的男子(另案处理购入30件(每件50条,每条10小包)香烟。陆某某将香烟存放于其租赁的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头村南村花园街**巷*号一层车库内,再将购得香烟运到士多店、杂货店出售,从中获利约1500元。

2019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再次以36000元的价格向“阿亮”购买香烟。二人协商后由“阿亮”派人将香烟送到北滘镇林头大道旁,陆某某接货并将装载香烟的桂DLP****号小车开回其租用的车库。陆某某将香烟卸货后步行离开车库,后于车库附近被民警抓获。民警从上述车库内搜获桂DLP****号小车1辆以及红双喜(硬南洋)香烟650条、红双喜(软南洋)香烟150条,红双喜(听装南洋吉祥龙凤)香烟225条,红双喜(听装南洋13mg国际版)香烟350条。前述四款香烟共计1375条,经鉴定合共价值16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明的证言;4.被告人陆某某的某某;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香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丽

检察官助理:卢泳欣

2020年3月2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和顺德区烟草专卖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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