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92********,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丹县,住南丹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91********,壮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丹县,住南丹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莫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日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到南丹县城关镇金芙蓉广场的莫某雄游乐场内从6台打地鼠游戏机内盗窃得48个游戏马达,取出铜线后予以销赃,获款1000元。经南丹物证鉴定室鉴定,莫某雄游乐场被盗游戏机马达价值为10560元人民币。
2、2020年2月16日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莫某甲结伙到南丹县城关镇金芙蓉广场的吕某冰游乐场内,从6台打地鼠游戏机内盗窃得47个游戏马达,取出铜线后予以销赃,获款1050元。同年3月2日3时许,陆某某、莫某甲再次结伙到南丹县城关镇金芙蓉广场的吕某冰游乐场内盗窃打地鼠游戏机内的铜线时,被吕某冰发现并被当场抓获。经南丹物证鉴定室鉴定,吕某冰游乐场被盗游戏机马达价值为1034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莫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韦全旺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莫某甲现被羁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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