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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8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陆某某伙同他人来到蚌埠市蚌山区百货大楼人行天桥西侧,进入被害人周某某的彩票店内,窃得易拉罐装雪花啤酒一箱和十几元硬币。2020年11月12日,陆某某退赔周某某损失人民币100元,并取得其谅解。

二、2020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伙同他人来到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美食城南门,采用破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衡孝仙的废品收购站内,窃得现金320元。2020年10月27日,陆某某家人退赔衡孝仙损失人民币4800元,并取得其谅解。

三、2020年8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来到怀远县榴城镇育人中学西侧,采用破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韩某某家小店内,窃得红塔山(新时代)硬盒香烟一条、黄山(印象一品)硬盒香烟一条、黄山(嘉宾迎客松)硬盒香烟一条及现金120元,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40元。2020年9月2日,陆某某家人退赔韩某某损失人民币15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怀远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三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云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怀远县白莲坡镇老圩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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