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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滥伐林木案起诉书(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6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上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间,被告人陆某甲伙同黄某某(已故)在没有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上思县那琴乡桃岭村五团屯村民苏某甲、苏某乙等人砍伐位于上思县那琴乡桃岭村上桃屯与扶绥县山圩镇那白村雷稔屯集体山林交界处“那令、东兵”山(桃岭村3林班4-1小班)的松木林。后陆某甲用自家农用后推车装载所砍伐的部分松木林拉到扶绥县隆德村一木材厂销售。案发后,陆某甲于2019 年12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验鉴定,上思县那琴乡桃岭村3林班4-1小班的林地被伐区域面积为1.26公顷,被伐马尾松蓄积量为65.7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苏某甲、苏某乙、陆某乙、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蓝日军

检察官助理:林思讫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9636****。

2、全部案件材料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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