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22时47分,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晋******比亚迪牌小型轿车途经**路****路段时,被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道路执勤执法中查获。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陆某某体内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6.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物证;2.书证:查获经过、陆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晋龙司鉴所【2019】毒检字第758号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5.视频资料:视频资料、电子光盘共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永刚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2张,活页证据2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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