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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51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现住文水县**乡**村。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因无证驾驶被文水县公安局决定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0日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22时47分,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晋******比亚迪牌小型轿车途经**路****路段时,被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道路执勤执法中查获。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陆某某体内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6.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物证;2.书证:查获经过、陆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晋龙司鉴所【2019】毒检字第758号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5.视频资料:视频资料、电子光盘共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刚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2张,活页证据2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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