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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上海**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沪******/沪*****挂重型运输车沿G3京台高速北京方向行驶至565公里+700米处时,与被害人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陆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进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天慧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095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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