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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交通肇事罪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6********,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中专文化,汽车美容工人,住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5时许,驾驶人陆某某驾驶粤W41***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罗定市**镇往罗定市**街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道G3**线罗定市**街道**村委***路口路段时,由于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同车道行驶在前的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两车受损且驾驶人李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罗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人陆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5)物证;(6)勘验、检查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柱天

                                               检察官助理 欧丝丽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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