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6********,壮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县**乡**村民委**小组,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8月3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勐海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移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同年12月12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日,被告人陆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A*****的红色奇瑞轿车携带毒品自勐海县前往昆明市。同日16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该车经过勐海县曼彦村岔路口自西定乡方向驶向勐遮至勐满主公路时遇查缉。公安人员现场发现该车车窗摇下后有一股浓烈的麻黄素奶香味道,且该车后排座位靠背倒向前排座位,后排座位后方、后备箱前侧的黑色塑料布有明显的翘起、改装痕迹,遂将被告人陆某某控制,并将车辆和人员一并带至勐海**修理厂作进一步检查。同日17时许,在勐海云峰修理厂,公安人员现场从该车后备箱夹层内查获毒品可疑物9块零198条共计净重42909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检查、提取、毒品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视频、数据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290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晨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3册、光盘5张;
3.被查获的物证现存于勐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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