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82002********,彝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盗窃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人阿某某行至惠州市惠阳区**镇**小吃店,将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店内房间窗户处手机盒内的2500余元现金窃走,随后便离开现场。
后经被害人张某某报案,犯罪嫌疑人于2020年11月12日在惠州市惠阳区**公寓**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辨认材料、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文强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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