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阿某某盗窃案起诉书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200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82002********,彝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盗窃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人阿某某行至惠州市惠阳区**镇**小吃店,将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店内房间窗户处手机盒内的2500余元现金窃走,随后便离开现场。

后经被害人张某某报案,犯罪嫌疑人于2020年11月12日在惠州市惠阳区**公寓**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辨认材料、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文强

                              2021年1月19日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