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瓦提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阿****,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819*********,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住******,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3时左右,阿****和玉山江、阿****等人,在阿瓦提县生态园吃饭,期间阿****喝了500ML白酒,2020年07月10日09时40分,阿****独自驾驶新****的小型普通货车,沿多浪乡托格拉克马扎村由西向东行驶至阿瓦提县托格拉克马扎村卓远面食加工厂前面路段,因为躲避迎面来的两轮电瓶摩托车,操作不当车辆侧翻至左侧林带导致阿****受伤,车辆受损的轻微交通事故。
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指挥中心派警,前往现场进行处置,在现场勘查完毕后发现车辆驾驶员阿***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口头传唤阿***到阿瓦提县交警大队接受询问。
经对阿***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检测,阿***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4.84 mg/100ml。阿***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阿***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阿***所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侧翻后,主动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交警处置,该情节属自首,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不起诉。
公安机关返还新***行车证1本,暂扣阿***驾驶证1本。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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