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阿某某,女性,1986年7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6198******,哈萨克族,专科毕业,巴格茨社区书记,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住****公租房*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03时52分许,阿某某酒后驾驶新J*****号思域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和布克赛尔县东归路一期门口被警务站执勤人员查获,移交交警大队后被带至和布克赛尔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在阿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73.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2)、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查获经过说明;(4)、常住人口信息;(5)、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6)、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7)、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8)、车辆指认照片;(9)、抽取血样照片;(10)、酒精检测仪使用照片(附结果单);(11)、申请:阿某某申请复验做血样鉴定。
2.证人证言:布某某、干某某、耿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73.43mg/100ml,其行为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清丽
检察官助理:董红红
(院印)
2020年6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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