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麦检刑不诉〔2022〕2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719**********,维吾尔族,专科毕业,麦盖提县尕孜库勒乡中心小学教师,党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住麦盖提县**小区**号楼8单元**室。2021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麦盖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阿某某2021年12月15日23时许,在麦盖提县卡隆情广场内的一个饭店吃饭期间饮酒。次日(2021年12月16日)凌晨驾驶新P***E号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从麦盖提县卡隆情广场内出发,前往麦盖提县**小区家中,03时55分许,行驶到麦盖提县**小区*门入口旁停车场时,被便民警务站执勤人员盘查中发现阿某某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将阿某某移交交警处理。执勤交警依法扣押阿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并把阿某某带至麦盖提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阿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本院认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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