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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住常德市武陵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19时35分许,因患尿毒症的妻子刘某某突发身体不适需要紧急送医治疗,犯罪嫌疑人阳某某在自己已经饮酒,不能开车情况下寻求邻居代驾帮助不成,遂驾车送刘某某去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当犯罪嫌疑人阳某某驾驶湘******的小型汽车途径常德大道沅郡中学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吹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6毫克/100毫升。当日19时45分公安干警将其带至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40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证明、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2.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11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阳某某的供述;5.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事出有因,虽然途径学校附近人群密集道路,但不是上、下学高峰阶段,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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