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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663号 

  被告人阮*,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县,无业,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广场**路**栋**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9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4时15分许,被告人阮俊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南光路由北往南方向至龙坤居牌坊路段时,该车车头与路边绿化带发生碰撞,造成阮*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阮*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阮*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执勤民警前往医院抽取其血样进行鉴定。经鉴定,从当日6时01分提取的阮*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1.41mg/100ml;阮*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为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检测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车辆信息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阮*的供述;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鉴定文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呼气及抽血经过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志华、张诚

                            2020年122

                            

附件:1.被告人阮*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广场**路**栋**房,电话19175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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