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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某诈骗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阎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大连市金州区**社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乡**村和**屯**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2月20日被大连市甘井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诈骗于2007年被大连市普兰店公安局劳动教养1年6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阎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2月13日,被害人林某与被告人与阎某相识,被告人阎某谎称自己在新长兴市场D2034号摊位卖海鲜,可以给被害人林某卖货,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阎某要求被害人林某给其发货,被害人按照被告人阎某要求从獐子岛将约定总价款为8910元的330斤夏威夷贝发到大连港,被告人阎某收到货后,将330斤夏威夷贝卖掉,货款全部被其挥霍。经鉴定,被告人阎某骗取的夏威夷贝330斤总价值为8250元。

(2)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阎某告知被害人金某,自己认识长海县渔政站站长“邹德伟”,通过“邹德伟”可以为被害人金某办理伏季休渔期捕捞许可,并向被害人金某提供“邹德伟”微信号和电话联系方式,被害人金某便与“邹德伟”在微信上取得联系, “邹德伟”以帮金某变更船号以及办理伏季休渔期捕捞许可为由,先后向被害人金某索要19500元,后经查明,被告人阎某提供的电话号码和微信号均为被告人阎某自己所有,其假借“邹德伟”之名与被害人金某联系,骗取钱财用于个人消费。

(3)2019年5月末,被告人阎某称可以为被害人邹某乙的船上找人干活,并让邹某乙先支付2500元路费,被害人邹某乙信以为真,让其船长杨明辉给被告人阎某转2500元。后被告人阎某又以支付山东船员3100元工资、买船票700元、另外4名船员来大连船票钱1200元、买烟15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邹某乙6500元,被告人阎某没有帮助邹被害人希梅找船员,而是将所骗到的9000元挥霍一空。

(4)2018年12月,被告人阎某得知被害人董某在庄河海边收海鲜,便主动找到被害人董某并谎称自己家有船,以出海后可以把货卖给被害人董某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的信任,并以需要钱为由,累计向其借款5000元。被告人阎某又以出海没钱给渔船加油为理由,让被害人董某向加油站赊5000元柴油。后被害人董某没有收到被告人阎某的货,又得知被告人阎某家没有船,便要求被告人阎某返款,被告人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并用错误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向被害人董某提供一张欠条。被告人阎某从被害人董某处所骗钱款全部用于自己消费。

(5)2019年4月,被告人阎某用昵称为“忠诚”的微信号与被害人张某取得联系,称自己可以带朋友去张某和王某夫妇所开的鑫波渔家钓鱼,并以没钱买票为由向被害人张某借钱,被害人张某两次共向其转款800元,被告人阎某收到钱后没有带人去鑫波渔家而是将钱款用于自己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案件来源、抓捕经说明、欠条、微信图片、情况说明;

2.证人石某、闫某、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董某、林某、王某、邹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阎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大金价认刑【2019】298号《关于扇贝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检查工作笔录;邹某乙、金某、林某、董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群
检 察 员: 邵磊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阎某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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