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承双桥检公诉(二)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曾用名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现住承德市双滦区生态家园2号楼2单元1204室。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志伟,河北紫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至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23日至2月28日,闫某某多次通过微信从微信好友宋某某处进购3M口罩,并通过微信加价直接或间接销售给微信好友张某某、兰某某、张某某等人,销售金额达63750元。经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闫某某销售的3M9001、3M9002V口罩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经本院审查,闫某某部分销售金额无法核实确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闫某某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本院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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