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诉刑诉〔2019〕651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6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农历四月份至今,被告人闫某某从张保元(另案处理)处以每小包15元的价格购买毒品“香豆豆”230余包,并将购买来的毒品在靖边县东坑镇四十里铺路边自己经营的小卖铺以每包20元、2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其中:
2019年8月份左右,向李某某以25元的价格卖了1小包毒品“香豆豆”(具体克数不详);2019年8月27日,向刘某某出售2包毒品“香豆豆”(具体克数不详),刘某某向闫某某微信转****;2019年4月10日,向许某某出售1包毒品“香豆豆”(具体克数不详),许某某向闫某某微信转****;2019年8月21日晚21时许,向一名陌生男子出售9包毒品“香豆豆”(具体克数不详),陌生男子向闫某某微信转账****。
2019年8月29日凌晨4时许,民警在闫俊国经营的小卖铺内将闫某某抓获,并在现场提取到16小包疑似毒品安钠钾,经称重共计113.36克。
经鉴定:所送检材中均检出咖啡因成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闫某某贩卖毒品四次,贩卖毒品数量共计113.3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量刑建议书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