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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诈骗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287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定陶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闫某某与成武县伯乐集镇杨楼行政村村民张某某相识,通过微信聊天逐渐熟悉并取得张某某信任,后在交往过程中以能够帮助购买低价房子为由骗取张某某钱款。至2017年11月,被告人闫某某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74000元,用于偿还个人贷款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定陶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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