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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边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51943*******村***组***号,现住张家畔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6年4月8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2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逮捕后予以释放。被告人闫某某因寻衅滋事罪,2020年12月3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3日被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批准逮捕,2021年1月1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9日17时35分,靖边县统万路纪委信访室报警称有人来单位办公室滋事,请求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系老上访户被告人闫某某以上访诉求未答复为由呆在纪委信访接待大厅告知其离开后仍拒不离开。

经查:被告人闫某某2016年以来多次反应其村农该电项目****等事情,纪委多次释法说理,告知不属于纪委管辖,反应保护伞问题,纪委明确告知、答复了闫某某而被告人闫某某以上访诉求未得到答复为由多次来到靖边县纪委信访室、一楼大厅、三楼办公室等,无理取闹、扰乱单位秩序,在工作人员下班后仍不离开。闹访前后主要以长期静坐,睡卧、冲撞保安、巨食、打砸、抱腿不让单位人员离开、闹访期间提供饮食,深夜翻墙进入监察委,睡到值班室不离开,2020年9月上访诉求要上访7年误工费、精神折磨费等上述方式进行闹访。2020年12月29日上午闫某某再次来到纪委信访室不离开,直至2020年12月30日上午闫某某被传唤回公安局,经查证,被告人闫某某先后17次无理到纪委等部门闹访、缠访,期间因打砸纪委单位牌匾等2019年12月6日,2020年7月7日两次给行政拘留十日(年满70周岁以上未执行)的处罚决定,后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处理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扰乱了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先后十七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霞

                                               检察官助理 陶虎    

                                           

2021年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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