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629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乡**村**委)。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闫某某与吕某某、郝某某因感情纠纷产生矛盾。2019年6月22日,闫某某与郝某某约在大连开发区五彩城**门口见面。见面后,闫某某先用砖头扔向吕某某,没打到后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吕某某右手胳膊捅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所用水果刀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入所体检表;
3.证人郝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吕某某陈述的陈述;
5.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大连顺德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大顺鉴【2019】医鉴字第1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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