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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开设赌场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51987********,汉族,大学本科,无业,家住平凉市崆峒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逮捕,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同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先后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3月16日、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7月初,胡某某伙同马某某、崔某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崆峒区世纪花园胡某某经营的茶楼、双星精品酒店三楼开设赙场,组织西安、庆阳、平凉等地20余人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聚众赙博,并雇用他人为参赙人员服务,其中闫某某负责兑换筹码、记账、端茶倒水。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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