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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合同诈骗罪_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乌检诉刑诉〔2019〕9号

被告人闫某某曾用名:闫某某男,195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现住:赤峰市**区**庭院**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印章罪,经东乌旗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5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闫某某明知自己无权制作赤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在赤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李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刻赤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并且对外使用。2014年被告人闫某某以赤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包东乌旗**街**号楼的建筑工程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徐某甲等人,因闫某某与徐某甲之间民事纠纷不清,在赤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双方都对外卖房导致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卷入多起一房二卖诉讼案件中,严重影响了赤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业信誉和商业形象,并且侵犯了真实印章的管理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两枚;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报案材料、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公章印验存根、卖房协议、收条、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街**号楼商住楼明细、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提取笔录、企业档案登记资料、承包合同、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韩某某、李某甲、薛某甲、薛某乙、薛某丙、徐某甲、李某乙、崔某某、李某丙、李某丁、迟某某、李某5、徐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闫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视听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私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侵犯了印章的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敖丽萍

2019年1月31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现居住在赤峰市**区**庭院**号楼**单元**室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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