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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庄,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122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22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12202225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驾驶豫Q9****小型轿车,沿平舆县车舆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车舆大道西段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闫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3.68mg/100ml该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无其他从重情节。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1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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