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庄,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2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驾驶豫Q9****小型轿车,沿平舆县车舆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车舆大道西段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闫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3.68mg/100ml。该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无其他从重情节。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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