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448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3230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185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花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4日,被告人闫某某假冒海港区**小区**单元**号房屋业主,以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贲某某人民币7000元。
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闫某某、刘某某假冒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房屋业主,以卖房为由通过海港区**路**房地产中介公司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交付定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贲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闫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璐
2019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看守所,刘某某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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