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92********,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公司市场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村**号楼**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路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21991********,汉族,大专毕业,群众,**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现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路**小区**号院**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41977********,汉族,本科毕业,群众, **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现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路**小区2期**楼西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85********,汉族,大专毕业,群众,**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小区3期**号楼**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路某某等四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四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洛阳市吉利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1月9日发布招标公告,为洛阳市吉利区机动车排气监控平台建设项目招标。被告人闫某某为达到中标的目的,给予被告人路某某6000元好处费,被告人路某某给予被告人蒋某某1000元、张某甲1500元好处费,让其二人陪标。随后,被告人闫某某制作三家标书,并将投标所需保证金各4万元转入被告人蒋某某、张某甲指定的账户。2019年1月31日该项目评标,参与竞标单位为被告人闫某某所在的**公司、被告人蒋某某所代表的**公司、被告人张某甲所在的**公司,最终闫某某所在的**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210.98万元。中标后,被告人张某甲、蒋某某将保证金返还给被告人闫某某指定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闫某某、路某某等四人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等三人的证言;
3、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政府采购合同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路某某、蒋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路某某、蒋某某、张某甲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 波
检察官助理:张真珠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路某某、蒋某某、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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