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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官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7031962********,硕士研究生文化,原铜陵市**副主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单元**室,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0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1年1月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居住在铜陵市铜官区**庄**栋**单元**室的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因邻里纠纷,与居住于**室的朱某某,时而发生口角等纠纷。经双方协商,蒋某某及李某某于2018年10月搬离该住所,但之后双方矛盾未得到实际化解,仍发生揪打、划损车辆等民间纠纷。

2020年9月30日下午2时15分许,朱某某与蒋某某相约于当日下午5时至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酒店进行商谈。当日下午5时许,蒋某某与朱某某至该酒店一楼自助餐厅卡座进行商谈,但对纠纷处理协商未达一致。当日下午6时20分许,蒋某某欲先行离开**酒店,朱某某自背包内拿出随身携带的菜刀,并使用菜刀砍砸卡座中的桌面,以阻止蒋某某离开。后蒋某某自朱某某手中夺下菜刀,并放置于卡座沙发上,朱某某随即抢夺蒋某某的手机。在蒋某某与朱某某抢夺手机的过程中,蒋某某用胳膊将朱某某打倒在地,并使用拳头对倒地的朱某某进行了殴打,后蒋某某持菜刀使用刀背对倒伏于地的朱某某的胳膊、腿部进行多次的砍砸,并对其头面部、腹部进行踢踹,导致朱某某受伤。后经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害人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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