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官检一部刑不诉〔2020〕Z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76********,汉族,高中文化,**铜业临时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新村**栋**号,现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幸福村的亲戚家吃饭饮酒,吃完饭后20时21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皖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幸福村出发,行驶至铜陵市淮河大道与义安大道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量仪检测,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后交警将其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抽血化验,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液酒精含量131.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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