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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官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0****日出生于原安徽省铜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单元**。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7日至同年9月4日)。2020年10月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6月1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受丁某某邀集,在铜陵市铜官区**KTV三楼包厢丁某某(已起诉)开设的赌场内,帮助丁某某收取“抽水”资金,为丁某某的开设赌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同年6月16日凌晨,民警接到线索后赶至铜陵市铜官区**KTV三楼包厢,现场查获丁某某及其他参赌人员9人,依法扣押赌资6975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初犯等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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