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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诈骗案_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各级人大代表,非各级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镇**居委。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额28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有刑事拘留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袁萌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钱某某假借申龙鼎货梯公司销售人员的名义,以给被害人徐某某设计安装货梯为由,在徐某某家中骗取徐某某现金10000元人民币、后微信转账1000元人民币,及索要路费500元人民币,共计11500元人民币,用于其本人消费。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钱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徐建停对钱某某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钱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等有关人员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国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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