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21〕89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住嘉善县****浜**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3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20年11月1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嘉善县**镇**路**号**店内多次组织不特定人员以“梭哈”、“黑桃A”、“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3万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的供述、证人赵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出部分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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