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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邓检一部诉刑抗〔2020〕2号

邓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1381刑初27号书对被告人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妨害作证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钱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被告人郭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定性准确,量刑确有错误,应予抗诉,理由如下:

1、在被告人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一案中被告人钱某某对滥伐林木的事情不认罪,称自己只是帮工。但是纵观全案证据,可以认定其系滥伐林木的共同犯罪。对此,同案犯郭某某供述称二人系合伙关系,在伐树前两人都进行沟通,对是否办理采伐许可证的事情多次沟通,二人分别联系采伐工人,钱某某联系工人徐某某,并给徐某某支付工资,但是钱某某拒不承认和钱某某系合伙关系,也不承认给徐某某支付工资的事情。但是郭某某称此次采伐树木是二人合伙,且卷中证人左某某、冯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郭某甲、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能够证实钱某某明知没有采伐许可证而积极参与,在现场招呼,且在郭某某离开现场后组织大家采伐,并将所采伐树木招呼拉至其二哥“钱某甲”板厂。基本上可以认定钱某某、郭某某二人系合伙关系。这一点也得到邓州市人法院判决认可。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被告人钱某某在提请逮捕阶段,检察机关认定钱某某构成犯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不捕,后钱某某多次更改口供,来回说法不一,导致案件不清,久拖不决。在庭审过程中,经审判员、出庭检察员反复讯问,依旧坚持不是合伙,只是帮工,且对支付个人徐某某工钱的事情拒不供认。在审判员多次询问下,称不是合伙,但是知道没有办证而帮忙砍树。出庭检察员当庭提出因钱某某认罪态度不好、主观恶性较大,来回更改口供,干扰办案,且曾因盗窃罪被广东省劳动教养两年,应予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但是邓州市人民法院却对其认定为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并适用缓刑。我院认为对本案应适用实刑,该判决量刑不当。

2、本案中关于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同案犯被告人郭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即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但是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钱某某不认罪认罚,且有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两年,应当从重处罚。但是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同一个案件,对于情节相对较轻的判处刑罚比情节相对较重的还要重,明显不公平,该判决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邓州市人民法院所作邓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138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以滥伐林木罪对被告人钱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属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住邓州市刘集镇雷庄村牛王庙 ;被告人郭某某现住河南省邓州市刘集镇单坡村小郭营4号。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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